領事認證是外交或領事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文書推介和確認的活動。因此,當您的文書中有違反我國及文書使用國法律法規,損害我國主權和尊嚴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時,認證機*關有權不予認證。同時,涉外公證/書、相關證明、單據等不符合《公證法》及《公證程序規則》等有關規定時不予認證。關于領事認證的相關解釋權歸外交部所有。
產地證大使館加簽認證需注意的地方:
A:產地證中第l欄與第11欄的公司名稱必須相符,CI上公司名稱與所蓋公司也需相符。
B:產地證中第6-10欄的內容如有錯不能更改、只能重新出單。
C:香港有特殊要求:產地證第1欄,不管是代理公司還是香港公司!都需要填公司名以及地址;嘜頭以及品名不能出現不能翻譯的英文或是公司LOGO.
D:產地證簽發日期不能早于CI日期。
E:收貨人要有詳細公司名及地址;
F:產地證第8欄,要求打四位,但根據信用證客戶要求打六位、八位、十位等雙數也可以。
大使館加簽的概念:
大使館加簽是指我國外交機構和/或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在涉外文件上確認我國公證、認證機 關或某些特殊機*關的簽字或印章屬實。經過認證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,為文件使用國有關 當局所承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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